盐城迎宾馆配套附属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的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0-10-11浏览次数:【字体:

[]盐城迎宾馆配套附属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的招标公告
工程编号 yc20101001301
工程名称 盐城迎宾馆配套附属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公告开始时间 2010年10月11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10年10月18日
公告信息
 
盐城迎宾馆配套附属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招标公告
一、盐阜宾馆南迁工程已经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自筹,工程所需资金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幕墙工程的投标报名。
二、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三、本工程采用网上报名。
四、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迎宾馆内。
2、工程规模:约400万元。幕墙面积约5200 m2
3、质量标准:合格。
4、工程计划开工时间: 201011月,具体时间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
五、本招标工程发包方式:包工包料。
六、本次招标的招标内容及标段划分如下:
本工程共为 1 个标段,招标内容及建设规模如下:
一标段:盐城迎宾馆配套附属工程建筑幕墙项目的施工, 工程约400万元,详细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七、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或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装饰装修工程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须提供房屋建筑工程或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3、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反映人需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
4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委托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报名时,投标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人、拟报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4人】自2010年元月-2010年6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投标人所在地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本工程招标人一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
八、本工程采用“资格预审”全数入围办法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家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九、本项目评标定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详见附件)
十、投标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办法:
投标申请人须登入盐城市招投标网(http://www.ycztb.gov.cn详情见“通知公告”)进行网上报名,逾时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本公告网上报名的时间“自201010 11 日下午1630201010 18 日下午1630。(如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入库,将导致无法投标报名)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请合格投标人通过盐城市招投标网上报名系统“最新信息栏”查看,并到市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发售窗口购买。(联系电话:88197300
十一、资格审查办法:投标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任一项不符合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1)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或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二级及以上装饰装修专业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5)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十二、报名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如未按要求按时提供真实、齐全的有关资料,将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
十三、投标人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则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将拒绝投标报名。
本工程严禁挂靠,一经核实挂靠,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四、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电话:
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515-83080019
盐城市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0515-88587313
 
建设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2010108
 
 
 
 
 
 
 
 

 
评 标 办 法
 
    
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经理答辩等四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分,根据得分高低推荐标明顺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一、项目组人员情况审查: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
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至少4人)自2010年元月-2010年6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单据原件或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单据;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缴费基数及缴费起止时间)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缺以上资料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不参与下一步评审。
二、开、清标情况评审:
1、评标委员会对开、清标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予以评审,被认定为废标的不能进入下阶段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确定:
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经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系数A,A的取值范围为93%—96%,具体数值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签决定。
四、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确定:
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的数量不多于7(7)时,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参与详细评审;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的数量多于7家时,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报价中由低到高选择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参与详细评审,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详细评审。
五、详细评审:
(一)投标报价  70分
1有效投标报价:
1.1  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的要求;
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
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
1.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2、报价分计算
2.1参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得70分。
2.2参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与有效最低投标报价相比,每上浮1%0.3分,从70分扣起,不足1%时按插入法计算。
3、扣分约定:
3.1  评标委员会从招标人公布的主要分部分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且不少于10项的清单子目进行重点评审。
3.2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的,每发生一项扣0.1分,最多扣0.4分。
  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3.3 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超过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30%的,扣0.3分。
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以及项目特征必须与工程量清单完全一致,如有一项不一致,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单位工程编号错误扣0.2分。
3.5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必须报综合单价,如有一项漏报,扣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二)、工程质量 5分
基本分5分。
承诺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标准及目标的,得基本分。不承诺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目标的按废标处理。
(三)、施工工期  5分
基本分5分。
承诺工期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承诺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的,作废标处理。
(四)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经理陈述及答辩)20
1、施工组织设计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标志要求,对违反者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得分区间为17~18分,以0.01分为一个记分单位,依据本工程的评标规则进行计分、汇总。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必须具备如下内容(但不限于):
⑴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⑶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⑸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⑹项目管理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⑺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⑻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⑼季节性施工措施
2、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2分
各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评标委员会要求其陈述及答辨测试。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测试进行综合评分,得分范围为(0—2.0)分,得分计入总分。项目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参与测试的,该项不得分并不作中标候选人排序。
六、其它
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置。
2、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廉政准入规定》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
3、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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